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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告诉您:父母助力付首付,房屋并非自己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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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来后大家对于房产分配都有点搞不清楚。那么房产会涉及到一些分配问题,比如有父母将自己的积蓄拿出来给子女买房那么离婚时该如何分配这些房产呢?上海房产律师指出,这类房产的分隔,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模糊,具体如何分割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甚至会有冲突的观点。有关房产分隔问题,不妨找上海房产律师咨询清楚,很多上海房产律师都是比较专业的,相信能给你最好的解决方式。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转账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小刘起诉到法院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同意离婚,但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认为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法院的观点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中的“出资”限定为“全额出资”,而非只出首付,这从法理上看是正确的,夫妻一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的,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从实际中看,因为房屋的价值过大,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并不现实,购房者往往会选择支付首付款后进行按揭贷款,那么如果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出资限定为“全额出资”,显得并不合理。像本案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但是用住房公积金偿还的贷款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小王折价补偿给小刘。


发表日期:2024-04-20  浏览次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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