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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父母是否能收回赠与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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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父母无条件的为孩子付出,但是有些子女却不能同样的对待父母。如果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父母能否收回赠与的房子呢?上海房产律师表示以赡养为义务的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入股一对夫妻为了给儿子结婚买房以及今后自己的养老,便与儿子签下了一份附条件赠房协议,但是儿子近几年没有尽到协议中的赡养义务,上海房产律师认为父母是可以收回赠与的房子的。关于房产方面的纠纷大家不懂得地方可以找上海房产律师进行专业分析,这样有利于你做出更好的选择。

郝某夫妇有一个儿子郝晨(化名),夫妻俩从小对儿子疼爱有加。为了给儿子买房以及养老准备,2008年11月,郝某夫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与儿子郝晨签订了附条件赠房协议,约定二人全额出资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套赠与郝晨,同时约定了协议的撤销条件:郝晨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并养老送终。其自取得赠与房产的房产证之日起,每月给付父母500元生活费。如果郝晨不尽赡养义务,郝某夫妇撤销本赠与协议,收回赠与房产。协议签订后,郝某夫妇全额支付购房款,郝晨于2011年5月取得房产证。之后的时间包括郝晨于2011年11月结婚之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郝晨经常到父母处问候看望,但到2014年春节后,郝晨几乎不再来父母家,每月500元的生活费也不再按月给付,甚至父母几次生病给其打电话,他也未到病床前照顾,甚至连个问候电话也没有。郝某夫妇伤心透顶,认为儿子郝晨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遂将其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与儿子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并返还赠与儿子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郝晨陈自己生活上工作上压力甚大,确实没有很好地照顾父母。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二原告并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的义务,故二原告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被告返还赠与的房产,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于近日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赠与的房产。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其中赠与合同也包括了附条件赠与,即赠与人以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则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附条件赠与协议要求儿子郝晨对郝某夫妇能够尽到赡养义务,但是郝晨自2015年至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郝某夫妇可以撤销该赠与协议。另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源于血缘关系,不能简单地以金钱来认定。


发表日期:2024-04-20  浏览次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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