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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及其分类和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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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不作为犯罪之前先说一下什么是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它是指被刑法分则条文具体罪名所类型化的,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行为。


实行行为又分为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即是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则是当为而不为。


这里咱们重点分析的是不作为犯罪。


一、分类


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两种:


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为作为的行为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也即是说刑法分则规定了保证人和不作为内容的犯罪。如: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 139 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 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逃税罪】第 201 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弃罪】第 261 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 276 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 311 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 313 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 416 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 395 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 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二、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判定为不作为简要概括即:当为-能为-不为-结果回避可能性-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下面我们做下具体的分析。


1.           当为(作为义务发生的依据),当为首先我们都理解他的意思是应当作为,那么什么情况就应当作为呢,这里我们归纳一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对于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危险源是什么我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a.       危险的物如:


1动物员管理者在动物撕咬动物时具有阻止的义务;


2广告牌的设置者在广告可能坍塌或者毁坏时有防止其砸伤路人的义务;


3机动车所有者有阻止无驾驶资格或者酗酒驾驶者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4矿山的负责人,对矿山的生产安全负有管理义务;


b.       危险的人如:


父母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时有阻止的义务;


c.       危险的自己


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并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2)       对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此义务具两个条件一为法益要处于一种无助状态,二为法益无助状态与行为人之间需具有特定的关系。仅凭无助状态很难认定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行为人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a.       法律规范的要求


如母新对婴儿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救护义务


b.       职业、职务的要求


如:医生对病人的救护义务;消防员对于火灾的救助义务


    c.自愿行为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1.合同:受雇的保姆对幼儿的看护救助义务


    2.自愿接受行为:对抱回家的弃婴具有的抚养义务;合法的危险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


(3)       对于法益发生危险的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义务


a.       对于发生在自己建筑物、车内的危险具有防止的义务


b.       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具有阻止义务


如:幼女趴到成年男子身上对其进行猥亵,该成年男子具有阻止的义务,否则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能为




2.           能为:指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如果确实因为客观行为或者主体能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作为义务的,或者履行义务会给行为人的生命带来重大的危险的,则法律不会苛责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3.           不为: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按照其作为义务所应当实施的行为,从而导致侵害结果发生。


4.           结果回避可能性:倘若作为,则可避免结果发生。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该不作为的行为才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5.           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等价性判断只适用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即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和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因此认定行为人的不作为为犯罪之时需要谨慎,首先需要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并且需要对该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即此时的不作为需要与立法者预期的以作为方式实行的犯罪具有同等之恶。


          本文由廊律网整理发布,廊律网廊坊地区本的地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找法条找律师事务所来廊律网试下。


发表日期:2022-10-01  浏览次数: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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