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国经济周刊2022年8月26日最新报道,中远收购德国汉堡港集装箱码头出现了不确定性。德国汉堡港码头运营商Hamburger Hafen und Logistik AG(HHLA)首席执行官的安吉拉·蒂茨拉特(Angela Titzrath)在最近的采访中针对德国副总理、经济部长罗伯特·哈贝克(Robert Habeck)质疑汉堡港与中国航运公司中远(Cosco)的交易进行了解释【1】。她认为,与中国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是有必要的,并为中远投资入股汉堡港集装箱码头辩护。
2021年9月,中远集团旗下香港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CSP)与德国汉堡港码头运营商达成协议,收购HHLA的全资子公司HHLA Container Terminal Tollerort GmbH (CTT)35%的股权。CTT是HHLA下属的四个现代化集装箱码头之一,位于汉堡港鱼市对面。尽管收购行动得到了汉堡市政府的支持(包括时任汉堡市长,即现任德国总理朔尔茨),但是随着俄乌战争、新冠疫情、供应链混乱等因素的影响,全球政治和经济形势日益处于一个紧张的状态,中美关系和中欧关系也因此变得更加复杂。就中远收购汉堡港集装箱码头部分股权而言,德国副总理兼经济部长哈贝克对此交易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标的属于德国的“关键基础设施”,需要对投资进行审查。德国政府也已推迟了对中远收购汉堡港集装箱码头部分股权的表决。
汉堡港(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外,根据欧盟外国投资审查机制,欧委会对该收购也提出了消极意见,认为收购标的属于欧盟关键基础设施,应当给予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审查方面,2021年期间欧委会审查了400多项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同时自2020年10月实施外国投资审查机制以来,欧盟已审查了超740项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
近年,中欧双边投资关系出现逆向发展趋势。欧委会主席冯德莱恩最近在布鲁塞尔的发言中对中俄关系和对华绿色供应链方面提出了一些警惕性的看法。她认为,在绿色转型方面,30个关键原材料上有10个需要依靠中国,尤其是在关键原材料、风力涡机和光伏上,欧盟完全无法自主于中国在新能源转型上的供应链优势。因此,欧盟也可能和美国一样,希望在绿色供应链方面能够构建对抗中国新能源产业的优势。2022年8月,德国一家有名的智库IFO还特地就与中国全面脱钩和部分脱钩撰写了一篇研究报告,标题为:《地缘政治挑战及其对德国经济模式的影响》【2】。
IFO智库研究报告:《地缘政治挑战及其对德国经济模式的影响》
从2021年欧盟的投资统计数据看,中国在欧盟的投资占比并不大。以数据为参考,欧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共1170亿欧元,其中美国是欧盟最大FDI来源地,占32.3%的并购和近40%的绿地投资;英国随后;但中国不仅并购数量仅占比2.3%,低于2020年的3.4%,而且绿地项目也仅占6%,低于2020年的7.1%。不过,由于有一些大额交易,2021年中国对欧盟投资为90亿欧元,高于2020年的65亿欧元的投资。尽管如此,欧盟仍在各个关键领域对中国投资实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查制度,这就意味着中国未来对欧盟的投资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就德国外国投资审查制度而言,2017年7月生效的德国《对外贸易条例修正案(九)》中规定了若被收购的德国企业涉及到与安全相关的特定领域,即便属于非敏感投资领域,也需向德国经济部进行申报,同时,修正案还对外国直接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范围进行了列举:1.运营关键基础设施;2.开发或修改用于运行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3.被授权进行电信监视,则收购可能被视为对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威胁或者生产相关的技术设备;4.提供云计算服务或基础设施;5.持有用于提供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组件或服务的许可。相比于原《对外贸易条例》,修正案将影响国家秩序与公共安全范围的标准更加具体化。例如,修正案规定,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包括能源、IT和电信、交通运输、健康、水力、食品以及金融和保险行业,这就使得外国投资者的法定申报义务增加,特别是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在相关行业领域的投资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当然,关键基础设施的判定包括哪些标准等问题仍然模糊,外国投资和并购交易很有可能被认为威胁国家安全【3】。此外,修正案还延长了德国经济部的审查期限,即德国经济部应当在知悉交易各方签署并购协议后的3个月内决定是否对该项交易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交易各方。而在修正案生效前,这一期限为交易各方签署并购协议后的3个月(即不以是否主观“知悉”为起算点)。此外,修正案中还规定,在交易各方签署并购协议后的5年内,德国经济部都可行使启动审查程序的权利。毫无疑问,这些规定极大地提高了监管门槛。
就欧盟层面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而言,欧盟于2019年3月5日正式通过了欧盟外商投资框架条例,条例涉及到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双重用途技术(军民两用技术)、能源和粮食安全、获取敏感信息的技术例如数字技术等,该法案几乎涵盖了核心技术的全部领域。其中,关键基础设施包括物理的、虚拟的;关键技术和双重用途技术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以及生物技术;敏感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及对信息的控制能力等【4】。欧盟外商投资框架条例对影响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因素考虑的非常周全,其对外资安全审查的核心在于战略资产的安全,目前还在向供应链安全方向发展。2021年,触发欧委会提出审查意见的交易不到3%,其审查重点聚焦在安全和公共秩序领域。被通知的最终投资者中,前五个国家分别是美国、英国、中国、开曼群岛和加拿大,主要涉及制造业,占比44%、其他行业如国防、航空航天、能源、卫生和半导体设备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占比32%。
对比德国和欧盟层面,可以看出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范围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从发展态势而言,尽管欧盟与德国的规定都存在模糊性及空泛性,但相比美国的CIFIUS而言,更具有弹性和操作空间,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企业仍然选择在欧洲进行跨境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毫无疑问的是,德国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对外国投资审查(特别是针对中国)均出现了趋紧态势,并且表现为单边调整的特征,这些逆向发展对中欧投资、中德投资已经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根据2022年9月2日欧委会的报告,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已经有25个通过了本国或欧盟外国投资审查机制,或者修订现有机制,或者开始咨询方式加快立法进程。
由此可见,中国在欧盟成员国的投资不免要面临双重审查障碍。因此,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时,需要熟悉欧盟和成员国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以及公众意见,在上述可能被审查的领域进行投资前一定要考虑好未来是否能够通过审查。具体的做法是,在审核层面上,企业可以选择主动向德国经济部申请出具“无异议证明”,或者事先和德国经济部进行非正式沟通,以确保交易不存在危害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情况,从而避免交易可能受到禁止或限制的风险。在协议谈判层面上,应当在投资协议书中拟定好合同生效先决条件、成本补偿条款等;在签订协议前后,应当考虑如何做好政商关系、公共宣传以及通过互惠互利的投资计划来打消审查机构和公众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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